云南一夫妻自行灌装销售“茅台酒”获刑

收藏        分享时间:2016/9/22 11:43:58 浏览:1333人  编辑:阿武美酒
云南一夫妻自行灌装销售“茅台酒”获刑

  近日,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检察院收到梅刚林、陈海英假冒注册商标一案判决,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梅刚林、陈海英夫妻二人在没有生产、经营茅台酒资质的情况下,在贵阳市小河区珠江路八一水库2-2室其租住地大量收购酒店客人喝剩下飞天茅台、十五年、三十年茅台酒、茅台王子酒残液及茅台酒瓶、茅台酒包装等,通过在茅台酒瓶上钻孔,使用注射器往瓶中灌注低档酒等方式制作假冒伪劣的茅台酒。2015年7、8月间,二被告人伙同秦泽友(另案)将两百余瓶假冒伪劣的茅台酒从贵阳运输至麒麟区,通过吴学荣(另案)将酒卖予杨辉等人,非法获利176050元。经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在麒麟区查获的这些茅台酒都不是贵州茅台酒厂有限公司生产(包装)的产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该案经麒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认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的规定,本案中,梅刚林夫妻二人先后四次将酒买予他人,第一次为现金交易,销售茅台酒6瓶,每瓶630元,共计3780元。第二次销售有刷卡消费单和短信内容证实梅刚林等非法获利45400元。第三次交易数额也有刷卡消费单和短信内容可以证实,梅刚林等人获利35200元。第四次交易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查获30年茅台2瓶,15年茅台15瓶,茅台酒89瓶。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按照可以查清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认定,30年茅台4300元一瓶,15年茅台1800一瓶,茅台酒630元一瓶,共计91670元。综上,嫌疑人梅刚林、陈海英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76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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