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门高粱酒中含“金箔”?消费者获赔

收藏        分享时间:2016/7/31 11:53:00 浏览:2102人 来源:中国酒志网 编辑:阿武美酒
金门高粱酒中含“金箔”?消费者获赔

  男子刘某在网络平台淘宝网购买了台湾金门高粱酒,收到货物后,认为酒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金箔”成分,于是将昆山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6年4月,刘某因生活需要,便在淘宝网一企业店铺购买了12瓶台湾金门高粱酒,通过支付宝付款近7000元,该企业店开具了相应金额发票。然而,刘某拿到“宝贝”后,发现由昆山某进口有限公司销售的酒水配料表标注含有金箔,肉眼清晰可见。刘某认为,在2001年,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金箔酒”进行卫生监督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已明确:“金箔既不是酒类食品的生产原料,也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当禁止将金箔加入食品中。”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刘某要求该公司赔偿,在协商无果后只得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昆山某进出口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被告作为该产品的销售商,属于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依法召回问题产品并向原告作出赔偿。庭审中,被告也未提供相应进出口审批手续。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昆山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共计35000元,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在食品健康和安全被越来越多人关注和重视的今天,生产者和销售者更要绷紧食品安全之弦,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十倍赔偿的规定正是对其督促和约束。

  生产者确保每个生产环节的高标准,销售者保证进货时对相关资质的严格审查,唯有各司其职,不懈怠、不偷懒,才能给消费者提供健康安全的食品,做到利润和口碑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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