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禁止私自加工出售散装酒 加强监控力度

收藏        分享时间:2014/12/30 17:45:57 浏览:1330人 来源:中国酒志网 编辑:KQ小编

  河北省政府为确保广大消费者饮酒安全,日前下发通知,不得私自加工兑制散装酒,不得出售自制的各种保健酒和浸泡的药酒,散装酒经营者要建立散装酒进货台账等。

  “散装酒是酒类监管的重点,具有易勾兑、隐患大、风险高等特点。消费对象主要是低收入群体,一般存在于城乡接合部、农村地区、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小食杂店等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的区域。”通知要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散装酒的监督管理,严防质量低劣散装酒流入市场。要严格散装酒经营许可管理。要依法严格审核散装酒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对经营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实地核查,对经营环境和经营条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对不能持续保持经营条件的,要依法及时进行查处、清理和规范。同时,要严格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要依法监督散装酒经营者查验供货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并留有供货商相关证照复印件备查;按品种和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散装酒经营者要建立散装酒进货台账,从事批发经营的要建立销售台账,详细记载散装酒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销售)日期等内容,做到产品流向清,质量安全可追溯。

  要严格标签标识管理。散装酒经营者贮存和销售散装酒,要在贮存位置和容器上标明散装酒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落实相关责任追究。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应当审查入场散装酒经营者的许可证,建立散装酒经营者档案,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散装酒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未履行规定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承担连带责任。通知特别要求,要严格规范散装酒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不得私自加工兑制散装酒,不得出售自制的各种保健酒和浸泡的药酒。散装酒经营储存须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根据安排,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对所辖区域散装酒经营单位,集中开展一次摸底排查,重点检查制售散装酒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包括集贸市场、批发市场)、重点企业(个体工商户),重点检查散装酒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索证索票是否完备、记录信息是否一致、标签标识是否规范、包装容器是否符合规定、购进渠道是否合法,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对货源不清、渠道不明,采购和使用无包装、无标签标识、无检验合格证明、包装容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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