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经出厂检验合格的,在出厂销售之前,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由国家统一制定的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或者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式样和使用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该标志由“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使用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加贴(印)有“QS”标志的食品,即意味着该食品符合了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首先在大米、食用植物油、小麦粉、酱油和醋五类食品行业中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第二批十类食品肉制品、乳制品、方便食品、速冻食品、膨化食品、调味品、饮料、饼干、罐头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将用3~5年时间,对全部28类食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其实“QS认证”本身的说法就是错误的,因为自2003年起,我国开始对大米、食用植物油等食品进行了一种新的管理制度: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到目前为止,所有经过加工的食品,生产地址在国内的产品全部必须申请生产许可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QS证。同时到目前为止和食品相关的产品也已经逐步列入QS范围了,比如说食品的塑料包装和容器、纸包装和容器、化妆品、食用酒精等等。
至于为什么把申请市场准入制度的生产许可证说成是QS认证呢?因为刚开始国家质检总局在解释和宣传上没有能有大的力度,同时QS的申请流程有一点和ISO等认证体系类似,同时刚开始给企业做咨询的公司为了简单化,就把这个过程说成了是“QS认证”。官方也开始接受这个称呼了。
15个工作日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应按规定程序获取生产许可证。新建和新转产的食品企业,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市(地)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后,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20个工作日
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从接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知起,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40个工作日
企业的书面材料合格后,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企业要接受审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
10个工作日(1)
审查组或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10个工作日(2)
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批准发证。
15个工作日
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不同食品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规范文件中规定。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企业应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规定的申请程序进行审查换证。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地)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年审申请。年审工作由受理年审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年审合格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种类食品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的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受理变更申请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审查企业是否仍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要求。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一)是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凡不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二)是对企业生产的出厂产品实施强制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
(三)是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检验合格的食品加贴市场准入标志,即QS标志。
一、生产场所
必须符合国家生产企业的卫生标准和各个产品的审查细则以及通则;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必须做到工艺合理、设备齐全(对照审查细则)
三、必须的检验设备
必须建立企业自己的实验制度,并具备实验条件,同时必须有相应的检验设备(对照审查细则)和试剂。
1:所有经过加工的食品(现做现卖的、初级加工的产品不在此范围)
2:化妆品
3:塑料和纸包装容器
4:食用化工产品
5:食品加工用的相关设备
6:牙膏
1.获得入市资格:通过认证,是产品进入市场的有效通行证。
2.规范食品生产:依照产品良好生产操作规程规范产品的生产过程。
3.提高产品质量:通过质量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对产品实现全过程实施控制,减少质量波动、减少不合格品,从而有效的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4.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化管理,对每一项生产活动实施控制。
5.降低成本:通过管理体系文件的制定,规范每一位员工的行为,科学、合理的运用资源,减少返工,降低成本,进而提高企业的效益。
由于连续发生食品问题,国家对QS的认证工作进行了加强。
除了对认证机构和监督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追究制度,特别是对企业要求进一步提高。
1、委托检验淘汰,要求企业必须具备出厂检验能力,原已拿证的企业,属于委托检验的必须在年底前建立自己的实验室,否则将取消其QS证。
2、QS企业每年都将接受严格的证后监督检查,对其申证条件进行审核。若发现有严重不合格项就将吊销其QS证。该项工作将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筹进行。
1.有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检疫手段(可通过咨询公司获取帮助);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如生产厂房的土地证——如没有土地证需所在乡镇办理证明建设用地的手续等(可通过咨询公司进行建立和整改);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9.在本省质监局网站上下载《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及所申报产品所属单元的《审查细则》,如果不知如何下载或者不了解自己产品应该所属的分类,请咨询当地质监局。河南省内的企业可以向我咨询,我的用户名即是我的联系方式。河南省质监局的申请书一般已经分好了申报单元,并且是EXCEL格式。
10.根据《审查细则》上的要求,针对自己的厂房、设备、文件资料是否齐全,产品是否有检测报告等要求进行检查、整改、完善。
11.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上报质量技术监督局。
12.提交材料(QS食品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主要包括:(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三份(3)换证企业还需提供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提供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5)生产场所布局图一式三份(6)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7)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式三份(8)产品标准。如果产品没有国家标准,需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企业标准备案一式三份(9)申请表中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13.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复印的印章无效。
14.质监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验,材料符合受理标准,通知企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费用2200(同时申请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每加一个加440元,但会大大增加申请通过的难度)
15.质量技术监督局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审核时间为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一般提前五日通知企业)
16.现场审核不合格,企业应迅速整改,两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如审核合格进入下一步。
17.封存样品,7日内由企业交付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费用因产品种类不同不尽相同,国家收费标准)
18.根据审核提出的整改项进行整改,并对申报材料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19.质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申报企业等待发证。
20.整个工作最快在60日内完成,但是由于企业需要进行整改等工作,一般在3个月左右。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白酒包括以淀粉原料或糖质原料加入糖化发酵剂(糖质原料无须糖化剂),经固态、半固态或液态发酵、蒸馏、贮存、勾调而制成的产品。白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白酒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编号为:1501。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处理→配料→蒸煮→糖化发酵→蒸馏→贮存→勾调→灌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1. 配料; 2. 发酵;3. 贮存;4. 勾调。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感官质量缺陷:如色泽、香气、口味、风格等与产品标识不符;
2. 酒精度与包装标识不符;
3. 固形物超标;
4. 卫生指标超标:如甲醇、杂醇油超标。
(一)生产场所。
1.厂房总体布局要求
要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库、制酒车间、酒库、包装车间和成品库。原料库应阴凉、通风、干燥、洁净,并有防虫、防鼠、防雀设施。
(1)原料粉碎车间
原料粉碎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原料除杂(土杂物)、粉碎、防尘的工艺技术要求。架空构件和设备的安装位置必须便于清理,防止和减少粉尘积聚。
(2)制酒车间
白酒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白酒配料、糖化发酵、蒸馏的工艺技术要求。操作场所应有排气设施;场地坚硬、宽敞、平坦、排水良好。采用地锅蒸酒的工厂,地锅火门和贮煤场地必须设在车间外。发酵窖、池、缸、罐应按特定技术要求制作。
(3)酒库
必须有防火、防爆、防尘设施,库内应阴凉干燥。
(4)包装车间
包装车间必须远离锅炉房和原材料粉碎、制曲、贮曲等粉尘较多的场所,应能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火、防爆。灌酒间应与洗瓶间、外包装间分开。
(5)成品库
成品库的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库内应阴凉、干燥,并有防火设施。
2.生产设备、工具、管道等的要求
(1)所有接触或可能接触白酒的设备、管道、工器具和容器等,必须用无铅、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不与白酒起化学反应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无凹坑、裂缝。蒸馏冷却器必须用高纯锡、铝、不锈钢材料制作。
(2)各生产车间、酒库应根据工艺技术要求,配备温度计、湿度计、糖度计、酒度计等。
(3)酒库、包装车间、成品库应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并装有安全防护罩。
3.酒糟存放设施
应在远离生产车间的适当地点,设置便于销售、清理、避免霉烂的酒糟存放销售设施。
注:白酒(液态)可不要求原料粉碎车间、制酒车间、酒糟存放设施;白酒(原酒)可不要求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粉碎设备:粉碎机
(2)蒸馏设备:蒸酒机(甑、甑桶、甑锅)
(3)发酵设备:窖、池、缸、罐等
(4)贮酒设备:池、缸、罐、酒海等
(5)灌装设备:洗瓶机、灌装机
白酒(液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上述(4)(5)规定的设备。
白酒(原酒)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上述(1)(2)(3)(4)规定的设备。
序号 |
标准编号 |
标准名称 |
1 |
GB10344 |
饮料酒标签标准(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
2 |
GB2757-1981 |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
3 |
GB2757-1981 |
茅台酒(贵州茅台酒) |
4 |
GB19508-2004 |
原产地域产品西凤酒 |
5 |
GB18624-2002 |
水井坊 |
6 |
GB19327-2003 |
原产地域产品古井酒 |
7 |
GB19328-2003 |
原产地域产品口子窖酒 |
8 |
GB19329-2003 |
原产地域产品道光廿五贡酒 |
9 |
GB17924-1999 |
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 |
10 |
GB/T10781.2-1989 |
清香型白酒 |
11 |
GB/T10781.1-1989 |
汾香型白酒 |
12 |
GB/T10781.3-1989 |
米香型白酒 |
13 |
GB/T10781.3-1989 |
低度清香型白酒 |
14 |
GB/T11859.1-1989 |
低度浓香型白酒 |
15 |
GB/T11859.1-1989 |
低度米香型白酒 |
16 |
GB/T11859.1-1989 |
凤香型白酒 |
17 |
GB/T16289-1996 |
豉香型白酒 |
18 |
GB/T16289-1996 |
液态法白酒 |
19 |
QB/T2187-1995 |
芝麻香型白酒 |
20 |
QB/T2305-1997 |
特香型白酒 |
21 |
QB/T2524-2001 |
浓酱兼香型白酒 |
22 |
QB2656-2004 |
老白干香型白酒 |
23 |
DB14/T80-1996 |
新型白酒 |
24 |
DB15/T253-1997 |
新工艺白酒 |
25 |
DB13/T306-1997 |
新型白酒 |
26 |
DB13/T306-1997 |
吉林烧酒 |
27 |
DB50/T15-2001 |
小曲酒 |
28 |
DB53/T092-2001 |
云南小曲白酒 |
29 |
DB23/T308-2002 |
清香型白酒 |
30 |
企业标准 |
|
企业生产白酒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
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企业购进食用酒精必须符合食用酒精GB10343-2002,并且要加强自检,确保不会误把甲醇当食用酒精生产白酒。
(一)分析天平(0.1mg);(二)分光光度计(或光电比色计);(三)气相色谱仪(标准中不需检测单体物质可不要此仪器);(四)恒温干燥箱;(五)恒温水浴锅;(六)比重瓶或酒精计;(七)比色管。
白酒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识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白酒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发证 |
监督 |
出厂 |
备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酒精度 |
√ |
√ |
√ |
|
3 |
总酸 |
√ |
√ |
√ |
|
4 |
总酯 |
√ |
√ |
√ |
|
5 |
单体物质 |
√ |
√ |
√ |
|
6 |
固形物 |
√ |
√ |
√ |
|
7 |
甲醇 |
√ |
√ |
√ |
|
8 |
杂醇油 |
√ |
√ |
√ |
|
9 |
铅 |
√ |
√ |
* |
|
10 |
锰 |
√ |
√ |
* |
以木薯或代用品为原料者 |
11 |
氰化物 |
√ |
√ |
* |
白酒(原酒)不要求 |
12 |
净含量 |
√ |
√ |
√ |
白酒(原酒)不要求 |
13 |
标签 |
√ |
√ |
|
|
2. 白酒(原酒)的检验按有效的企业标准或合同要求进行判定。
在企业的成品库或成品贮罐中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总量不少于100kg)。
(一)抽样品种
根据企业申请的取证产品品种,选择1个主导产品进行抽样。
(二)抽样数量
1.瓶装酒:随机抽取6件产品,每件抽取1瓶,共取6瓶,总量不少于3000ml。
2.从成品贮罐抽样时,抽样率为50%,但最多不超过3罐;从成品贮桶抽样时,抽样率为5%,最多不超过5桶。从每罐(桶)中抽取等量样品,混合均匀,总量不少于3000ml,分别装入6个样品瓶中。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将白酒生产线列入了限制类目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依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决定,从2014年5月份开始,已经通过认证的白酒类产品上市必须贴有QS标志,11月1日以后,没有加贴QS标志的白酒产品将不能上柜。
2015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与新《食品安全法》同步实施,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将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开头,意味着被大家广为熟知的“QS认证”即将退出历史舞台。
个体工商户也可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在此之前,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必须以企业组织的形式提交, 个体工商户不能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即将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可为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人。本次调整,无疑放宽了食品生产的市场准入条件,只要场所和环境、人员和制度、设施与设备、环境与卫生等满足申办要求,即可前来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一类别一证书“将变为“一企业一证书”
并细化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监控。目前,德州市共有食品生产企业800余家,食品生产许可证1100多份,很多大型企业持有三五张证书,今后,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不仅方便了企业,也方便了日常监管。
许可有效期延至5年 证书成为“明白纸”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有效期从3年延长至5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增多,除了企业的基本信息,还增加了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日常监管机构、日常监管人员、投诉举报电话、签发人、二维码等信息,副本还要载明食品明细和外设仓库地址。这既给生产者上了一把强有力的枷锁,给消费者提供了畅通的维权渠道,又给监管机构和人员敲响了警钟。
许可期限缩短至20个工作日,换证或不再现场核查
食品生产许可期限由60日缩短至20个工作日,原来两个月才能办完,以后不到一个月就可以拿到证书。并且现场检查时不再当场抽样,只需企业提供试制样品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为企业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取得证书后,原本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今后只要提前30个工作日提出延续申请即可。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发证机关可不再进行现场检查,这极大地减轻了企业的负担,简化了许可程序。
新获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为了能既尽快全面实施新的生产许可制度,又尽量避免生产者包装材料和食品标签浪费,我们给予了生产者最长不超过三年过渡期,即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原包装和标签以及“QS”标志。我们鼓励并支持食品生产者尽快淘汰老包装启用新包装。
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要注意:2015年10月1日以后,带有“QS”标志的食品不会从市场上立刻消失,而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退出市场,这期间市场上带有“QS”标志老包装的食品和标有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会同时存在,尚好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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