轶事传闻任品潭——《燕翼贻谋录》

收藏        分享时间:2014/11/18 11:11:06 浏览:2128人 来源:中国酒志网 上传:KQ小编

  祖宗旧制,州郡公使库钱酒,专馈士大夫人京往来,与官罢任旅费。所馈之厚薄,随其官品之高下,妻孥之多寡。此馈有余补不足,周济不继富之意也。其讲睦邻之好,不过以酒相遗,彼此交易,复还公帑。苟私用之,则有刑矣。治平元年,知凤翔府陈希亮自首,曾以邻州公使酒私用,贬太常少卿,分司西京。乃申严其禁不住:公使酒相遗,不得私用,并入公帑。其后祖无择坐以公使酒三百小瓶遗亲故,自直学士谪授散官安置,况他物乎!故先工所历州郡,得邻郡酒,皆归之公帑,换易答之,一瓶不敢自饮也。

  (《燕翼贻谋录》)

  官榷酒酤,其来久矣。太宗皇帝深恐病民,淳化五年三月戊申,诏曰:“天下酒榷,先遣使者监官,宜募民掌之,减常课之十二,使其易办,吏勿复预。”盖民自鬻,则取利轻,吉凶聚集,人易得酒,则有为生之乐;官无讥察警捕之劳,而课额一定,无敢违欠,公私两便。然所入无赢余,官吏所不便也。新法既行,悉归于公。上散青苗钱于设厅,而置酒肆于谯门。民持钱而出者,诱之使饮,一费其二三矣。又恐其不顾也,则命娼女坐肆,作乐以蛊惑之。小民无知,争竞斗殴,官不能禁,则又差兵官列枷杖以弹压之。名日设法卖酒,此设法之名所由始也。太宗之爱民,宁损上以益下。新法惟剥下奉上,而且诱民为恶,陷民于罪,岂为民父母之意乎?今官卖酒,用妓乐如故,无复弹压之制,而设法之名不改。州县间无一肯釐正之者,何耶?

  (《燕翼贻谋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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