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5037-2006《葡萄酒》中规定葡萄酒检验是以组批,即同一生产期内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品质、且经包装出厂的、规格相同的产品为同一批,抽样后部分封存,其他进行感官、理化和卫生等指标的检验。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该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上质量合格证明的,方可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可以放在包装箱内或放在独立的包装盒内,也可以在标签上或在包装箱外打印“合格”或“检验合格”字样。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酒精度、总糖、干浸出物、挥发酸、二氧化碳、总二氧化硫、净含量、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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